親權判定增加善意條款改採最適利益原則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1055條
立法院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過民法第1055條之1修正案,增列「善意父母條款」,未來親權訴訟進行過程中,父母不能藏匿小孩或是妨礙另一方行使親權,法官可參考警察機關、金融機關、學校等多方資料,將親權判給最合適的對象。
未來法官裁量監護權,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,法官應審酌「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」,假設父母隱匿子女、將子女拐帶出國,很可能被法官列為不適任監護人。而現行民法第1055條之1僅規定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,因此同案也明定,未來法官在裁判親權時,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,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、稅捐機關、金融機構、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、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,讓裁判更為符合子女利益。
立法委員表示,由於藝人或名人的離婚或分居案件中,常會發生當事人利用媒體營造有利情境,透過「先搶先贏」方式,拒絕另一方探視,或利用媒體塑造有利情境,影響法官裁判,未來法官可將這種情形納入考量,作為判斷親權依據。三讀通過後,親權判定從「子女最佳利益原則」轉化為「最適利益原則」,將來司法實務上,法官參考多方意見後,雖然對雙方都公平,但因親權不能量化,也讓親權判定更困難,法官應該參照經濟情況、小孩意願等指標宣判。
立委強調,以往親權要依子女最佳利益判定,但實務操作發現,最佳利益原則反而成為有心人士操作工具,若法官制式適用現行民法第1055條之1的規定,僅仰賴社工短短兩三個小時的訪視就裁定親權,可能不足判定父母何方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;此外,此次修正的條文也載明,法院判定親權應考量各族群傳統習俗、文化及價值觀,有助增進子女最佳利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