〔自由時報記者李立法/屏東報導〕屏東地院最近審理一件離婚夫婦爭取監護權案,雙方都疼愛孩子,令法官感到棘手,男方收入是女方三倍多,有車有房,女方租屋居住經濟條件較差,但親職教養能力比男方好,法官昨天將監護權判給女方。
董男與李女去年六月協議離婚,二人育有一對六歲和十歲女兒,雙方分居,為爭取女兒監護權,幾乎撕破臉。
法官調查,男方擔任藥品公司經理,月入十二萬元,工作穩定,且有固定住所,女方賣米食等小吃,月收入三萬多元,目前租屋居住,經濟條件顯然是男方優於女方,但雙方都非常疼愛女兒,小孩也愛爸媽,不願見到父母親離婚。
法官和社工員將二位小女孩安排到屏東地院新開闢的兒少晤談空間,透過遊戲、閱讀互動卸除孩子恐懼感和心防,了解孩子內心想法,當法官問小女孩為何要退回父親女友林姓阿姨送的禮物時,二個孩子都說無法接受阿姨介入她們的生活,媽媽雖然賺錢很辛苦,卻比較有時間陪伴她們。
法官認為男方雖經濟條件較佳,但親職教養能力不如女方,故將監護權判給女方,並規定男方每月需支付二萬四千元扶養費給二個女兒直到成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