已婚的A姓男子,與B姓女子有外遇,兩人平時透過手機傳情,不但以「老公」、「寶貝」互稱對象,還互傳私密照、暴露撩人養眼照。A妻發現了這些訊息後,才知道自己丈夫外遇,因此氣得提出告訴求償。在法庭上,B女否認外遇,堅稱是A男主動追求,自己是以朋友立場安慰,並未侵害配偶權;但高等法院認為,從兩人的對話中,能了解關係並不一般,因此認定有損A妻配偶權,判處賠償。
這些曖昧的對話,雖然能證實兩人有外遇,但並不能證明有發生性關係,因此只能提出求償告訴,若想要提出通姦告訴,還需要其他的證據,才有辦法提告喔。有需要專家協助調查蒐證,讓自己有證據能提告外遇者,歡迎來找台北私家偵探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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